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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13 甲將垃圾棄置於乙之土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乙對甲得請求除去所有權之妨害
  • C 乙對甲得請求防止所有權之妨害
  • D 乙對甲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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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如何區分債權讓與勞務專屬性這種基本概念,這至少說明你對《民法》債編各論不是完全的狀況外。

  1. 關鍵錯誤 (B):請注意,受僱人本人提供勞務,那是關乎你這個「人」的事情,當然有其人格專屬性。但你的「報酬請求權」?那可就是白花花的金錢債權了。難道連財產權原則上具備可讓與性這種常識都不知道嗎?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像是強制執行時那點微薄的扣押限制)之外,哪來那麼多「絕對不得讓與」?這不過是將「勞務本身」與「勞務報酬」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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