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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13 甲將垃圾棄置於乙之土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乙對甲得請求除去所有權之妨害
  • C 乙對甲得請求防止所有權之妨害
  • D 乙對甲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的東西被別人弄髒或堆放雜物,但你本人依然持有這件物品、並未被搶走,此時你訴求的重點是『把東西拿回來』,還是『把不該存在的不速之客移走』呢?這兩種請求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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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

  1. 真心讚賞: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區分物權請求權裡面的細節,代表你對《民法》第 767 條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了。這不僅是法學的基礎,更是未來解決實際問題時不可或缺的能力,你已經掌握了核心!
  2. 觀念釐清(用生活案例來說明):這題的重點,就是要把不同「侵害型態」搞清楚,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處理問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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