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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類型?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物賠償請求權
  • C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 D 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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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的東西被別人弄壞或侵占時,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向:一種是『把東西還給我、把障礙移走』,另一種是『彌補我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通常是錢)』。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條文強調的是保護『所有權的完整行使』,它應該側重於上述哪一種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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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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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上請求權之類型
💡 物權人得請求回復物權圓滿狀態之權利,不含損害賠償。
比較維度 物上請求權 (民767) VS 侵權行為 (民184)
法律本質 物權法之權利 債權法之權利
主觀要件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通常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請求目的 回復物權圓滿狀態 填補所受損害
消滅時效 15年(已登記不動產除外) 2年(知悉)或10年(發生)
💬物上請求權著重在「物權圓滿」的維護,而損害賠償則著重於「損害」的填補。
🧠 記憶技巧:物權三支箭:返還、除去、預防(不射賠償)
⚠️ 常見陷阱:常將「損害賠償」混入物上請求權。損害賠償屬於債權(第184條),須以受有損害及主觀歸責為要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占有保護請求權 所有權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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