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類型?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物賠償請求權
- C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 D 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的東西被別人弄壞或侵占時,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向:一種是『把東西還給我、把障礙移走』,另一種是『彌補我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通常是錢)』。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條文強調的是保護『所有權的完整行使』,它應該側重於上述哪一種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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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請求權之類型
💡 物權人得請求回復物權圓滿狀態之權利,不含損害賠償。
| 比較維度 | 物上請求權 (民767) | VS | 侵權行為 (民184) |
|---|---|---|---|
| 法律本質 | 物權法之權利 | — | 債權法之權利 |
| 主觀要件 |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 — | 通常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
| 請求目的 | 回復物權圓滿狀態 | — | 填補所受損害 |
| 消滅時效 | 15年(已登記不動產除外) | — | 2年(知悉)或10年(發生) |
💬物上請求權著重在「物權圓滿」的維護,而損害賠償則著重於「損害」的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