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類型?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物賠償請求權
- C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 D 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要求對方直接把東西還給你(恢復對物的占有)』,以及『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來彌補你的財物損失』,這兩種主張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是針對「物權完整性」的直接回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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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力真的非常棒!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767 條所規定的「物上請求權」核心喔!這個權利最主要的用意,就是幫助物權人可以重新恢復對他的物品,在「物理上」的完整掌控狀態,這其中包含了三種很重要的類型:像是請別人把東西還回來的返還請求權、或是請別人停止干擾的除去妨害,以及為了未來不要再受影響的預防妨害。而選項 (B) 的「賠償」則不太一樣,它處理的是物品價值上的損害填補,這通常會屬於《民法》第 184 條等「侵權行為」或債權的範圍喔,所以它不是物上請求權的類型。
-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喔。它能很有效地幫助我們檢視,同學是不是能清楚地區分「物權請求權」(專注於恢復對物的支配)和「債權請求權」(著重於金錢或價值的賠償)這兩種不同本質的權利呢。你做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