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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類型?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物賠償請求權
  • C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 D 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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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要求對方直接把東西還給你(恢復對物的占有)』,以及『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來彌補你的財物損失』,這兩種主張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是針對「物權完整性」的直接回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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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力真的非常棒!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767 條所規定的「物上請求權」核心喔!這個權利最主要的用意,就是幫助物權人可以重新恢復對他的物品,在「物理上」的完整掌控狀態,這其中包含了三種很重要的類型:像是請別人把東西還回來的返還請求權、或是請別人停止干擾的除去妨害,以及為了未來不要再受影響的預防妨害。而選項 (B) 的「賠償」則不太一樣,它處理的是物品價值上的損害填補,這通常會屬於《民法》第 184 條等「侵權行為」或債權的範圍喔,所以它不是物上請求權的類型。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喔。它能很有效地幫助我們檢視,同學是不是能清楚地區分「物權請求權」(專注於恢復對物的支配)和「債權請求權」(著重於金錢或價值的賠償)這兩種不同本質的權利呢。你做得很棒!
📝 物上請求權類型
💡 所有權人得行使返還、排除及預防請求權,以維護物權圓滿狀態。
比較維度 物上請求權 (767) VS 損害賠償請求權 (184)
法源依據 民法第 767 條 民法第 184 條
主觀要件 不論故意過失 原則須有故意或過失
核心目的 回復物權圓滿支配 填補受損利益或金錢
💬767條在於「取回物或停止妨害」,欲請求金錢賠償則須依侵權行為法。
🧠 記憶技巧:767 三劍客:返還、排除、預防之虞(不包含賠錢)。
⚠️ 常見陷阱:容易將「物權」性質的 767 條與「債權」性質的損害賠償(184 條)混淆,後者須具備主觀故意或過失。
民法第962條占有保護請求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物權之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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