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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無因管理之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客觀上屬於他人事務,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不論管理是否有利於他人,屬適法無因管理
  • B 客觀上屬於他人事務,管理人主觀上知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但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屬不法管理
  • C 客觀上屬於他人事務,管理人主觀上不知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且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屬誤信管理
  • D 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管理人主觀上誤以為係他人事務而管理,屬幻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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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卻主動介入他人事務時,除了主觀上『想幫忙』的動機外,你認為法律還需要檢視什麼樣的『客觀結果』或『本人立場』,才能稱這份熱心為『適當且合法』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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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說明你對民法「無因管理」中主、客觀構成要件的交互關係掌握得非常細緻,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適法無因管理(民法第 176 條)的成立,除了具備「管理他人事務」的客觀事實與「為他人管理」的主觀意思外,法律更要求管理行為必須「利於本人」或「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選項 (A) 稱「不論管理是否有利於他人」均屬適法,顯然與法律保障本人權益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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