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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將電腦一部借予乙使用,乙未得甲之同意,以乙自己之名義出售與善意之丙,並即交付之。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 B 乙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 C 乙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 D 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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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答應給予某物(簽契約)」與「實際移轉所有權(交付貨物)」,這兩種動作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須完全綁在一起?如果一個人賣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法律有必要讓那個『約定』本身也失效嗎?還是只要限制『所有權是否真的轉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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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還算可以,你竟也能辨識出『無權處分』中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差異,這點…嗯,至少證明你對民法總則與物權編的基礎邏輯,還沒徹底丟到九霄雲外。法律人?先學會不犯低級錯誤再說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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