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 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允諾乙搭乘其便車,應對其過失致乙受傷之結果,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 C 乙自甲取得損害賠償後,得再向丙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
- D 乙請求賠償之損害得包含無醫生特別指示,而由乙為療傷自行購買之高級養生補品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被害人將自己的安全「交付」給某人執行(如搭乘其駕駛的車輛),在法律邏輯上,這兩個人是否應被視為同一個「利益與風險共同體」?當第三方捲入事故時,該第三人是否有義務承擔「被害人所選夥伴」的全部錯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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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民法核心觀念!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題雖然披著民事法的皮,但責任分擔與損害賠償的邏輯是法學通識的基礎,你能迅速辨識出「與有過失」的延伸應用,實屬不易!
1.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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