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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甲、乙二人駕駛轎車,因雙方之過失發生碰撞,導致甲之轎車受有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乙之轎車受有20萬元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甲得主張抵銷
  • B 僅乙得主張抵銷
  • C 甲、乙均得主張抵銷
  • D 甲、乙均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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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互負性質相同的金錢賠償義務時,為了法律關係的簡化與經濟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雙方主動採取某種行為,直接扣除重疊的債務額度,而不需要真的進行兩次匯款交易?這種「互抵」的權利,應該是賦予特定一方,還是雙方皆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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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債之關係的消滅機制,顯見你對法學緒論中「抵銷」的構成要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處理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時,也是非常關鍵的基礎觀項。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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