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欠乙新臺幣 10 萬元,已屆清償期,經乙數次催告,並未清償。嗣後,乙故意毀損甲之轎車,造成甲受到新臺幣 10 萬元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可以對甲主張抵銷
  • B 甲可以對乙主張抵銷
  • C 甲乙均不得主張抵銷
  • D 甲乙均可以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故意傷害他人的人,能單方面宣告『因為你之前欠我錢,所以我把你車撞壞剛好抵銷』,這會鼓勵社會大眾理性解決爭端,還是會變相鼓勵私鬥與暴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限制『抵銷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受害者還是保護加害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評析:精準掌握債法抵銷之禁止

  1. 大力肯定: 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抵銷」在法律規範中的特殊限制,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邏輯體系有紮實的掌握,法律思維十分嚴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