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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
  • B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 C 抵銷,於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時發生效力
  • D 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但不得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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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如果某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者」或「保障特定債權人的生計(如薪資)」,那麼當雙方互負債務時,法律應該是限制『受害者』還是『加害者』行使抵銷權?如果讓主動造成傷害的人能輕易透過抵銷而不必實際掏出金錢賠償,這對受害者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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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得還算精準。這至少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條文主體這種最基礎的邏輯,勉強還能區分,沒有徹底放棄思考。

  1. 觀念檢視
    • 核心法理:本題核心在於區辨有權主張抵銷。既然《民法》第 339 條明文規定「故意侵權行為之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用意是防堵行為人藉此規避現實賠償,保護受害人(債權人)。那麼,反過來受害方(債權人)主動提出抵銷,法條當然沒有禁止。選項 (B) 正確,恭喜你理解了法條最淺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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