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
- B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 C 抵銷,於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時發生效力
- D 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但不得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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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如果某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者」或「保障特定債權人的生計(如薪資)」,那麼當雙方互負債務時,法律應該是限制『受害者』還是『加害者』行使抵銷權?如果讓主動造成傷害的人能輕易透過抵銷而不必實際掏出金錢賠償,這對受害者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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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細微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
- 觀念驗證:
- 核心法理:本題核心在於辨析誰有權主張抵銷。根據《民法》第 339 條,故意侵權行為之「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這是為了防止行為人藉由抵銷規避現實給付,保護受害人(債權人)。但法律並未禁止債權人(受害方)主動提出抵銷,故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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