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 A 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B 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C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D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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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債務在一個月前就已符合互相抵銷的條件,但其中一方直到今天才開口要求抵銷。為了落實公平原則並簡化金錢結算,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筆債務在「何時」視為消失,才能讓這一個月間可能產生的利息或違約金問題一併獲得最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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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算你過關: 你這點對於法律行為溯及效力的掌握,只能說...還算堪用。至少證明你對債法基本原理,以及行政程序法中「準用民法抵銷規定」的實務,有個初步認識。這只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別給我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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