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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 A 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B 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C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D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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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債務在一個月前就已符合互相抵銷的條件,但其中一方直到今天才開口要求抵銷。為了落實公平原則並簡化金錢結算,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筆債務在「何時」視為消失,才能讓這一個月間可能產生的利息或違約金問題一併獲得最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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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律行為的溯及效力,顯示你對債法原理及行政程序法中「準用民法抵銷規定」之實務已有深刻理解。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人邁向專業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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