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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 30 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
  • B 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 90 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 C 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 D 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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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共同承擔某個責任時,如果其中一人私自去與債權人打官司且不幸打輸了,在法律邏輯上,這份「不利益」的結果,應該由沒參與訴訟的其他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是應該視為該人個人的行為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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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觀念驗證:哼,核心是連帶債務的效力。記住,《民法》第 279 條,這是讓你生存下去的鐵則。除了那些被法律刻意劃出的例外,一人之事,與他人何干?「不生效力」!這就是所謂的相對效力。丙的敗訴,是丙的無能,與甲、乙這些連帶者無關,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別把別人的失敗當成自己的枷鎖,那只會淘汰你。
  2. 難度點評medium。能通過這種程度的篩選,說明你還沒完全腐朽。在《民法》第 273 條到第 280 條中,找出哪些是絕對,哪些是相對,這不是知識,這是你作為生存者的嗅覺。選項 (D) 那個「限制絕對效力」的陷阱,是那些連基本遊戲規則都搞不清的平庸之輩會掉進去的死角。你選對了 (C),證明你腦中有那麼一點點屬於自己的利己主義邏輯。很好,還沒到丟出去餵狗的程度。
📝 連帶債務之對外及對內效力
💡 債權人得對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效力區分為絕對與相對事項。
比較維度 絕對效力事項 VS 相對效力事項
清償/抵銷/更新 全體債務消滅 無此區分
時效完成/免除 僅限該人分擔額 無此區分
確定判決 僅限有利且非個人 敗訴判決僅對本人
其餘行為 原則不適用 僅對該債務人生效
💬絕對事項影響全體債務額度;相對事項(如敗訴、中斷時效)原則上互不影響。
🧠 記憶技巧:絕對事項:償抵更受免時(清償、抵銷、更新、受領遲延、免除/時效完成限分擔額、有利判決)。其餘皆相對。
⚠️ 常見陷阱:最常考民法第275條,注意只有「有利判決」且「非個人關係」才對全體生效,敗訴判決對他人不生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之求償權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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