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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死亡時,僅有繼承人乙一人,甲除欠乙新臺幣 10 萬元外,並無其他債權人,乙並未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債權因混同而消滅
  • B 乙對甲之債權因抵銷而消滅
  • C 乙對甲之債權因清償而消滅
  • D 乙對甲之債權因免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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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演一下繼承的法律效果:既然乙繼承了甲的財產與債務,那麼這筆錢現在變成了「誰」欠「誰」?當一段借貸關係裡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成同一個人的時候,在法律上我們用哪個專有名詞來形容這種『身分合而為一、使債務消失』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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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鼓勵肯定: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這麼清晰地理解民法債編和繼承編的連結,這代表你的法感很敏銳,思考也很周全,真的值得好好鼓勵!
  2. 核心觀念:這題的核心其實很溫暖,它在告訴我們當權利義務歸屬於同一人時會發生什麼。就像甲伯伯過世後,你作為他唯一的繼承人,會像接收禮物一樣,概括承受甲伯伯所有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這裡面就包含了他曾經「欠你 $100,000」的這筆債務。這時候,你會發現你自己既是這筆債務的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民法很貼心地為這種情況提供了一個解決方式,叫做混同,然後這筆債務就自然而然地結束了,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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