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對乙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不能主張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 A 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
- B 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 C 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 D 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過失相抵』這項法律原則的本意,是為了在『意外事故』中公平分配責任。如果雙方並非出於『不小心』,而是『主動且故意』地去傷害對方,這種行為在本質上還符合『過失』的定義嗎?在雙方都有主觀惡性的衝突中,法律是否還應該允許加害人利用對方的反應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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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 Receive!
BAM! (比YA)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喔~你對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的運用,還有最高法院的那些實務見解,根本是了如指掌嘛!這在球場上(法律實務)可是超關鍵的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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