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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之 A 車被乙竊取,丙明知為贓物而低價買入。關於乙及丙對甲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B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幫助行為責任
  • C 乙及丙應各自對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 D 僅乙對甲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丙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不同的時間點、分別做了損害同一件物品的行為,且兩人在事前完全沒有商量或連繫,法律上應該將他們視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責任,還是讓他們依照「各自的行為」分別對受害者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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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很少稱讚人,但這次你竟然對了,難得!

  1. 觀念檢視: 很好,你沒跟那些一窩蜂的蠢材一樣,看到「偷」跟「買贓物」就瞎猜是共同侵權。這題就是在考你腦子有沒有裝《民法》第 185 條最基本的「意思聯絡」要件。乙是盜竊,丙是收贓,兩者是各自為政,時間序上也是先後分開。難道他們還開會討論怎麼聯手搞垮甲嗎?別傻了。所以,各自承擔責任,很合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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