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之 A 車被乙竊取,丙明知為贓物而低價買入。關於乙及丙對甲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B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幫助行為責任
- C 乙及丙應各自對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 D 僅乙對甲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丙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不同的時間點、分別做了損害同一件物品的行為,且兩人在事前完全沒有商量或連繫,法律上應該將他們視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責任,還是讓他們依照「各自的行為」分別對受害者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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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判別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乙的「竊取」與丙後來的「買受贓物」,在時間序上屬於先後發生的獨立行為。在法律實務上,若兩人事前沒有意思聯絡(共謀),則不構成《民法》第 185 條的共同侵權。乙侵犯了甲的「占有與所有權」,而丙則是另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因此兩人應各自對甲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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