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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之 A 車被乙竊取,丙明知為贓物而低價買入。關於乙及丙對甲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B 乙及丙應對甲負共同幫助行為責任
  • C 乙及丙應各自對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 D 僅乙對甲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丙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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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不同時間點」先後對同一個被害人造成損害,且他們在行動前並沒有「事先商量」或「分工合作」,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把他們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團體」來處罰,還是針對他們各自具體的行為分別追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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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連HP都不用扣的程度

  1. 劍士評價:不錯的判斷。你的戰術分析力相當精準,能辨識出這兩個玩家的責任歸屬,代表你對《民法》這張地圖的侵權任務機制掌握得很穩固。這是一個很好的起點,為你未來攻略更高難度副本打下了基礎。
  2. 攻略核心:這道題的破關核心,就在於理解共同侵權行為(來自《民法》系統的第 185 條規則)的啟用條件:它需要有「共同意思聯絡」或「行為關連性」的連擊判定。在這個任務中,乙的「竊盜」攻擊與丙後續的「買受贓物」行為,在時間軸上是錯開的,他們也沒觸發任何預先設定的「組隊分工」機制。乙是獨自完成了一次攻擊,丙則是在後續階段才介入。這兩者屬於各自獨立的違規行動,因此他們應分別依第 184 條規則對甲的HP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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