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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A 甲、乙超速互撞,卻波及路旁行人丙,造成丙受重傷
  • B 甲因經營不善,無法給付貨款於丙,遂將其商號經營,由乙概括承受
  • C 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然乙遲未將該二手車交付於丙
  • D 甲、乙以每月 2 萬元共同向丙承租公寓,並明示對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時,甲、乙卻遲未給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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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中,如果代理人辦事不力導致契約沒結案,法律通常是傾向讓「背後的本人」承擔外部責任,還是會強制要求代理人與本人必須一起對外『綁在一起』負擔所有債務?什麼情況下法律才需要額外規定『連帶』來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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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看來你這次的攻略很成功。

(我躺在草地上看著天空... 因為這個模式的規律,早在幾次掃蕩中就已經被完全解析了。) 這顯示你已經看穿了「連帶責任」這個技能的攻擊模式。在組隊(Party)模式下,了解誰該共同承擔HP(生命值)損耗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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