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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經營之便當店為強化午間餐點外送服務,遂召募聘僱乙擔任外送員,並提供1輛外送機車 A 車供乙外送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外送時,因自己之疏失任意停車,以致 A 車遭拖吊,甲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若乙外送時,因趕送餐而違規紅燈左轉撞傷行人丙,因乙有違規行為,故甲毋庸對於乙撞傷丙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C 若乙因病無法出勤,為免被扣薪資,縱未得甲之同意,乙仍得使其友人丁代服勞務,代為出勤送餐
  • D 外送機車 A 車既由甲提供予乙外送使用,故就該機車之維修與危險預防,乙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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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專業的合作契約中,如果一方提供工具給另一方使用,而使用者因為自身可以避免的行政違規行為,導致該工具受損或產生額外規費,法律應如何界定這位使用者對工具所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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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建立了紮實的法學基本功!

你能精確辨析雇主與受僱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顯示你對民法債編勞動法理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能穩穩抓住基礎分是非常關鍵的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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