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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債之關係賠償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租賃物因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使用借貸之貸與人雖未保證借用物無瑕疵,但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有瑕疵,致借用人因此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旅客運送人對於運送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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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免費借東西給別人(無償)」與「收費載運乘客(有償且具專業性)」這兩種情況下,法律對於提供服務的那一方,誰應該背負更高的「小心義務」?如果發生了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意外,讓這兩種人承擔同樣的賠償責任,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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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債法中各類典型契約的「歸責原則」,難度屬於中等偏高,主要在於法條細節的精確辨析。你選擇 (B) 選項,反映出對無償契約責任減輕的直覺掌握,但在法律規範上,民法第 466 條規定貸與人僅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才負賠償責任,「重大過失」尚不足以構成。這體現了法律對無償行為人較大的寬容度。

旅客運送人的絕對責任與立法權衡

正確答案 (D) 的法理依據在於民法第 654 條。該條文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的傷害及運送的「遲到」應負責任。關鍵在於其第一項但書中「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僅限於「傷害」,但「旅客之過失」免責事由則同時涵蓋傷害與遲到;但第二項規定,運送之遲到因不可抗力所致時,運送人仍負責,除另有交易習慣外,賠償範圍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這與選項 (C) 貨物運送在不可抗力下可免責(民法第 634 條但書)的邏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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