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債之關係賠償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租賃物因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使用借貸之貸與人雖未保證借用物無瑕疵,但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有瑕疵,致借用人因此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旅客運送人對於運送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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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免費借東西給別人(無償)」與「收費載運乘客(有償且具專業性)」這兩種情況下,法律對於提供服務的那一方,誰應該背負更高的「小心義務」?如果發生了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意外,讓這兩種人承擔同樣的賠償責任,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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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法第654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由此可知,針對旅客運送之遲到,縱使單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旅客運送人仍須對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負擔責任。因此,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旅客運送人對於運送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