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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債之關係賠償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租賃物因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使用借貸之貸與人雖未保證借用物無瑕疵,但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有瑕疵,致借用人因此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旅客運送人對於運送之遲到,縱係單純因不可抗力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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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免費借東西給別人(無償)」與「收費載運乘客(有償且具專業性)」這兩種情況下,法律對於提供服務的那一方,誰應該背負更高的「小心義務」?如果發生了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意外,讓這兩種人承擔同樣的賠償責任,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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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真的掌握了「責任程度」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啊?

不錯,這題竟然被你選對了,真讓人跌破眼鏡。顯然,你勉強觸及了《民法》債編中那些被多數人忽略的賠償義務標準。對,就是那些細到讓你看起來好像懂了,但其實可能只是運氣好的注意義務階層

  1. 選項 (A) 錯誤:依《民法》第 434 條,承租人只在有重大過失時才對出租人負責。拜託,難道你會以為「善良管理人注意」是萬用仙丹嗎?這種基本錯誤,還真有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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