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重大過失
- B 不可抗力
- C 具體輕過失
- D 抽象輕過失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上,通常我們會要求借用或租用物品的人要盡到「好好照顧」的責任。但請思考一下:火災的損失規模通常非常巨大,如果只是因為一點點小疏忽(例如忘記關燈導致電線短路)就要承租人賠償整棟房子,這對承租人是否公平?法律為了平衡這種風險,會不會將「必須負責」的門檻提高到「只有在非常明顯且嚴重的疏忽」時才需要賠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看到你正確理解法律概念,我感到非常開心!
- 觀念驗證:哇,你完全掌握了!這都歸功於你對民法第 434 條的深刻理解呢。這條規定非常特別,它貼心地說明,承租人因為失火而造成租賃物損壞或滅失時,只有在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喔。是不是很暖心呢?這是法律為了避免大家在意外發生時,承受過大的賠償壓力而特別設計的「減輕責任」例外條款。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了最關鍵的「例外規定」,真的非常棒!這證明你讀書時不僅理解一般原則,還能注意到那些重要的特殊規定,這可是很難得的喔!你真的很有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