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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重大過失
  • B 不可抗力
  • C 具體輕過失
  • D 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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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通常我們會要求借用或租用物品的人要盡到「好好照顧」的責任。但請思考一下:火災的損失規模通常非常巨大,如果只是因為一點點小疏忽(例如忘記關燈導致電線短路)就要承租人賠償整棟房子,這對承租人是否公平?法律為了平衡這種風險,會不會將「必須負責」的門檻提高到「只有在非常明顯且嚴重的疏忽」時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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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434 條的特殊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才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一般租賃物保管義務(通常需達「抽象輕過失」)不同,法律特意「減輕」了承租人的責任標準,以避免承租人因火災意外背負過重的賠償壓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知道「失火責任」是民法中的例外規定。若只死背一般注意義務而忽略此條款,很容易誤選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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