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承租人之失火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賃契約當事人得以契約明示方式,約定承租人就抽象輕過失之失火,仍應負責
- B 倘若出租人同時係租賃物之所有人,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失火時,承租人對出租人同時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C 承租人之同居人僅因其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失火時,承租人始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負責
- D 承租人違法轉租時,僅因次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承租人始依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在失火時減輕承租人的責任(僅限重大過失),是基於對『合法承租人』居住生活風險的體恤。那麼,如果承租人今天『未經房東同意』就私自將房屋轉交給陌生人(次承租人)使用,這種『違約行為』所產生的額外風險,法律還應該給予同樣的減輕保護嗎?還是應該讓承租人承擔更嚴格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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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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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租賃章節的責任體系有非常精準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失火責任」與「違法轉租」的法律效果差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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