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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9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 B 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 C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 D 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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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雙方對於「物品維修」有爭議時,如果你是出租人(房東),你是否希望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直接收到承租人修繕後的帳單?還是法律應該賦予你一個「先自行處理」的機會?請思考維修的「通知義務」與「優先處理權」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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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租賃效力重點
💡 明定租賃雙方在修繕、轉租、失火責任與稅捐之權利義務。

🔗 承租人合法修繕費用請求程序

  1. 1 1. 發現損壞 — 租賃物有修繕必要且非承租人責任
  2. 2 2. 通知催告 — 承租人通知出租人並定相當期限修繕
  3. 3 3. 逾期未修 — 出租人於期限內仍未履行修繕義務
  4. 4 4. 自行修繕 — 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出租人拒不修繕,承租人亦可選擇終止契約。
🧠 記憶技巧:修繕先催告,失火重過失,房屋部轉可,稅捐東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承租人發現損壞即可「逕自」修繕後領錢,忽略需先「通知並定相當期限」的催告程序。
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返還義務 押租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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