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9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 B 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 C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 D 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契約雙方對於「物品維修」有爭議時,如果你是出租人(房東),你是否希望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直接收到承租人修繕後的帳單?還是法律應該賦予你一個「先自行處理」的機會?請思考維修的「通知義務」與「優先處理權」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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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效力重點
💡 掌握民法中關於修繕、轉租限制、失火責任與稅捐之負擔。
| 比較維度 | 出租人 (房東) | VS | 承租人 (房客) |
|---|---|---|---|
| 修繕義務 | 原則負擔主要修繕 | — | 發現損壞應先通知 |
| 失火責任 | 受害方 (請求賠償) | — | 僅限重大過失賠償 |
| 轉租權利 | 可約定禁止轉租 | — | 房屋一部轉租免同意 |
| 稅捐負擔 | 原則負擔一切稅捐 | — | 除約定外不須負擔 |
💬民法租賃規範在平衡房東的所有權權益與房客的居住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