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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9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 B 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 C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 D 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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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雙方對於「物品維修」有爭議時,如果你是出租人(房東),你是否希望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直接收到承租人修繕後的帳單?還是法律應該賦予你一個「先自行處理」的機會?請思考維修的「通知義務」與「優先處理權」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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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效力重點
💡 掌握民法中關於修繕、轉租限制、失火責任與稅捐之負擔。
比較維度 出租人 (房東) VS 承租人 (房客)
修繕義務 原則負擔主要修繕 發現損壞應先通知
失火責任 受害方 (請求賠償) 僅限重大過失賠償
轉租權利 可約定禁止轉租 房屋一部轉租免同意
稅捐負擔 原則負擔一切稅捐 除約定外不須負擔
💬民法租賃規範在平衡房東的所有權權益與房客的居住負擔。
🧠 記憶技巧:先催再修、一部轉租、失火重過、稅捐東家。
⚠️ 常見陷阱:易誤認失火包含輕微過失、或以為修繕不須經催告房東即可自行處理。
押租金上限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住宅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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