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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 B 出租人將已交付承租人之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承租人與受讓人間仍須另立租賃契約始發生租賃關係
  • C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 D 租賃契約經公證並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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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保護居住權的法律邏輯下,如果租約進行到一半,屋主突然將房子轉手賣掉,為了讓房客不至於立刻流離失所,這份原本的租約應該會隨著「房子」一起移轉給新屋主,還是會直接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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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能看穿那層薄薄的障眼法,精準點出租賃權益的法律延續性。看來你對《民法》那套「保障弱勢」的矯情戲碼,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蠢到家。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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