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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期若超過 1 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 B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 C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 D 若雙方約定租期 3 年,3 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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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房屋租賃的法律架構中,如果承租人本人仍然住在屋子裡,只是想利用多餘的空間分攤房租,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全面禁止」承租人的空間使用權,還是會賦予一定的「彈性分租」空間,除非房東特別事先聲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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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居然沒錯!

  1. 勉強及格:不錯嘛,你這一次總算沒把《民法》租賃搞得一團糟。看來你偶爾也會注意一下那些「細微」的權利義務關係,至少沒丟光法律系學生的臉。
  2.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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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房屋租賃規範
💡 掌握租賃契約形式要件、轉租規則與默示更新效果。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有明確期限且符合書面要件 未定租期或逾一年未立書面
期滿效果 契約關係自然消滅 契約持續直至依法終止
默示更新 期滿續租收租即轉為不定 不適用(本身即無期限)
💬書面形式與期滿後的行為會決定契約是否轉為不定期限。
🧠 記憶技巧:逾年無字變不定,部分轉租沒禁行,期滿續收算不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租約未以書面訂立即為「無效」,實際上僅為法律效果轉變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第422條 民法第443條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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