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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期若超過 1 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 B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 C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 D 若雙方約定租期 3 年,3 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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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房屋租賃的法律架構中,如果承租人本人仍然住在屋子裡,只是想利用多餘的空間分攤房租,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全面禁止」承租人的空間使用權,還是會賦予一定的「彈性分租」空間,除非房東特別事先聲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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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不錯嘛,你這一次總算沒把《民法》租賃搞得一團糟。看來你偶爾也會注意一下那些「細微」的權利義務關係,至少沒丟光法律系學生的臉。
  2.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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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法律要點
💡 掌握租賃契約的書面形式、分租權限及默示更新效果。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形式 約定期限且逾一年應有書面 逾一年未立書面或期滿續租
到期效果 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 契約持續直到法定終止
終止權限 除非有約定,否則不得早退 得隨時終止但須提前通知
💬書面形式與期滿後的行為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 記憶技巧:一年沒寫變不定,部分分租法律行,期滿不趕變續約。
⚠️ 常見陷阱:常誤認租約未以書面訂立即為無效,實際上法律效果是轉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 民法第443條轉租 默示更新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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