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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欲向乙租屋 3 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 Line 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 B 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 C 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 D 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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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的手機借給了朋友 A,而 A 又在徵得你同意後借給了 B 使用。結果 B 不小心把你的手機摔碎了,即便你跟 B 之間從未簽過任何契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身為『物主』的你,是否能要求 B 對於毀損你財產的行為負責?這涉及到法律保護權利的哪一種基本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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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答對了,沒拖後腿

你的法律邏輯還算清晰,能從一堆債權關係的迷霧中,勉強找到物權保護的核心,表現得...還行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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