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7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 C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 D 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甲乙之間的合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現在外人(真正的屋主)合法介入讓乙完全無法再住下去,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手段,讓乙能夠「合法地結束」這段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契約關係,並停止後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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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將第三人丙所有的A屋出租並交付給乙,甲與乙之間所訂立的租賃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出租人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必要,因此該租賃契約仍屬有效成立,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選項A與選項B敘述錯誤。同時,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租賃契約之效力僅存在於甲與乙之間,承租人乙不得以其與甲之租約來對抗真正所有權人丙,選項D亦屬錯誤。嗣後因真正所有權人丙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屋,導致承租人乙無法繼續為約定之使用,依據民法第436條規定:「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由於承租人乙因第三人丙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乙得依法準用相關規定,終止與甲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