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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寄託人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 B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 C 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時,縱因此受有損害,寄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瑕疵者,寄託人就受寄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風險控制」的角度思考:在一份寄託契約中,如果寄託物本身隱藏著危險,而這份危險是因為寄託人「粗心大意(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沒有發現的,那麼當這個危險真的造成幫你保管物品的人受傷時,法律應該偏袒「粗心的主人」,還是保護「受害的保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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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確實掌握了民法債編的關鍵心法!

哈囉!學弟妹,你這次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喔!這表示你已經掌握到寄託契約裡,關於責任歸屬非常重要的核心精神。這不單是背誦條文,更是對法律背後「公平」和「風險分配」理念的深刻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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