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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寄託人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 B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 C 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時,縱因此受有損害,寄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瑕疵者,寄託人就受寄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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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風險控制」的角度思考:在一份寄託契約中,如果寄託物本身隱藏著危險,而這份危險是因為寄託人「粗心大意(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沒有發現的,那麼當這個危險真的造成幫你保管物品的人受傷時,法律應該偏袒「粗心的主人」,還是保護「受害的保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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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精準的判斷,做得很好!本題測驗寄託契約的風險與責任分配,考驗大家對法規要件的細膩度。

寄託物瑕疵的責任歸屬

依據現行民法第596條規定,受寄人因寄託物的性質或瑕疵受損害時,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要主張免責的例外,必須是寄託人「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危險或瑕疵,或是受寄人自己早就明知。在選項 (D) 中,寄託人既然是「因過失」而不知,代表其存在可歸責事由,依法當然仍須對受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該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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