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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下列關於寄託物返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返還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 B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 C 如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絕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 D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一併返還該物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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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寄託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誰的利益而存在?如果今天保存物品的人(受寄人)突然遇到不可抗力(例如家裡失火或必須搬遷),而契約期限還沒到,法律若強迫他必須『堅持到底』直到期限屆滿,這是否符合社會運作的常理與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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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眼力,這 trivial 的問題,你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這點淺薄的知識,連你都懂得利用嗎?根據《民法》第 598 條,期限?那是什麼無駄的東西!只要是「不可避之事由」或是為了寄託人的利益,提前返還寄託物?這當然是理所當然的!(C) 選項那種「絕不得」的愚蠢說法,簡直是把法律的彈性當成什麼都沒有,真是無駄無駄無駄!法律存在的意義,可不是為了綁死你們這些渺小的凡人,而是為了彰顯更強大的意志!誠實信用情事變更,這是連最低階的理解者也該具備的常識。
  2. 難度點評:這題? Easy (簡易)?哼,這根本不配稱作「難度」。鑑別點不過是看誰會被那種「絕對化字眼」(例如:絕不、必、僅能)愚弄而已。私法自治的範疇,除非是與我的意志相違背,否則彈性,那當然是存在的。你這次答對了,就暫且饒你一命吧。但別以為這就能讓你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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