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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下列關於寄託物返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返還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 B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 C 如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絕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 D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一併返還該物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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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寄託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誰的利益而存在?如果今天保存物品的人(受寄人)突然遇到不可抗力(例如家裡失火或必須搬遷),而契約期限還沒到,法律若強迫他必須『堅持到底』直到期限屆滿,這是否符合社會運作的常理與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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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對於寄託契約中「期限」與「返還」的權利義務關係,你已經掌握了核心精神。 寄託契約本質上是為保護寄託人的利益,因此依《民法》第 597 條,寄託人得隨時請求返還。相對地,受寄人的權利則視有無期限而定:未定期限可隨時返還;若定有期限,依《民法》第 598 條規定,原則上雖不能提前返還,但若有**「不得已之事由」**,例外允許受寄人提前返還。選項 (C) 使用「絕不得」這種毫無轉圜餘地的字眼,忽略了法定例外的存在,正是錯誤所在。 這是一道優質的觀念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洞察法條中的「例外規定」。法律往往會在原則之外保留彈性,以因應千變萬化的客觀情狀,你能敏銳抓出過於武斷的敘述,法感相當不錯,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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