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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寄人原則上得自己使用寄託物
  • B 第三人經受寄人同意者,亦得使用寄託物
  • C 受寄人一律不得使用寄託物
  • D 受寄人未經寄託人同意使用寄託物時,應給付相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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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答應幫鄰居代收並保管一輛腳踏車,在鄰居未授權的情況下,你卻每天騎它通勤。雖然腳踏車最後完好如初地歸還了,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在這段保管期間所私自享有的『便利性』,是否應該折算成某種經濟價值回饋給物主?這反映了法律對『擅自得利』的哪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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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法中「寄託關係」的權利義務邊界,這顯示你對於契約本質對價平衡有相當扎實的法律邏輯感。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591 條規定,寄託物的性質在於「保管」而非「收益」。受寄人原則上不得使用寄託物,但法律並非絕對禁止,只要「經寄託人同意」即可。而當受寄人違反誠信義務擅自使用時,除了可能負擔毀損責任外,法律更要求應給付「相當報酬」。這是為了彌補寄託人因物品被他人使用所失之利益,體現了法律對財產權收益歸屬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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