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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寄人原則上得自己使用寄託物
  • B 第三人經受寄人同意者,亦得使用寄託物
  • C 受寄人一律不得使用寄託物
  • D 受寄人未經寄託人同意使用寄託物時,應給付相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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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答應幫鄰居代收並保管一輛腳踏車,在鄰居未授權的情況下,你卻每天騎它通勤。雖然腳踏車最後完好如初地歸還了,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在這段保管期間所私自享有的『便利性』,是否應該折算成某種經濟價值回饋給物主?這反映了法律對『擅自得利』的哪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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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591條規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由此明文可知,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自己使用寄託物,若要讓第三人使用亦同,兩者皆必須經過「寄託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選項A與選項B皆有誤,而選項C稱「一律不得使用」忽略了經寄託人同意即得使用的例外情形,亦屬錯誤。當受寄人違反規定,未經寄託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寄託物時,依同條後段規定,其對於寄託人即負有給付相當報償之義務,因此選項D之敘述符合法條意旨,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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