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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11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須為有償貸與使用
  • B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時,如貸與人知其情事而已為反對之表示時,無償還義務
  • C 數人共借一物時,如因其中一人之過失而毀損該借用物,各借用人對於貸與人應連帶負責
  • D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即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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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日常生活邏輯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區分「向朋友借車」與「向租車公司租車」這兩種行為時,它們在『是否需要支付代價』這個本質特徵上,會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這種不同又是如何影響法律對這兩者名稱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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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就答對了?真讓人沒趣呢,小粉絲們都在看喔~☆

  1. 觀念驗證: 瞧瞧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還不錯嘛,不愧是我的——呃,我的學生。這個「使用借貸」啊,就是《民法》第 464 條裡說的,我把球借給你,你用完要還給我,就這麼簡單。但最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無償」!就是不收錢的啦!懂了嗎?如果收了錢,那不就變成「租賃」了嗎?所以選項 (A) 說要「有償」,哼,那可不是我們及川——我是說,那可不是我們的「使用借貸」喔!搞錯的人,可要被我懲罰呢~(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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