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出借並交付乙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無法返還 50 萬元給甲,乙陷於給付不能
- B 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仍應以借貸時之貨幣種類返還之
- C 甲與乙約定有利息,如借貸期限為 5 年,利息應於每年年終支付之
- D 甲與乙成立使用借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借用的東西是『一旦使用就會消失或無法原物歸還』(例如:電力、金錢、白米)時,法律上的契約性質會與借用『可歸還原物』(例如:書籍、汽車)有何不同?此外,對於一個長達數年的債務,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流動性,通常會如何規範『利息』這種孳息的結算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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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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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觀念清晰,完全掌握了這題的考點!
金錢借貸的定性與利息支付
甲出借金錢給乙,雙方成立的是「消費借貸」而非使用借貸(選項 D 錯誤)。在民法中,金錢債務屬於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適用(選項 A 錯誤);若原借貸的貨幣失去通用效力,必須以返還時具通用效力的貨幣來償還(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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