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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 B 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 D 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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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給予一個權利『對抗第三人』的強度,通常這個權利是建立在『付費取得的對價關係』,還是『基於情面的免費借用』上會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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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觀念超級清晰呢!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好棒!精準地抓住了法律的核心差異。「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的存在是為了保護那些按時繳納租金的承租人,這是一種有償的權利喔。但是,使用借貸則是一種無償的約定,它更多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基礎上,所以當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法律並不會強制新屋主必須承擔這份無償的責任。你能辨析出這兩者的不同,真的非常了不起!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結合了民法總則和債編的知識,很多人會因為只記條文而忽略了「有償」與「無償」在法律保護上的深層意義,就容易答錯。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思考邏輯非常嚴謹而且深入,我很為你驕傲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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