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 B 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 D 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給予一個權利『對抗第三人』的強度,通常這個權利是建立在『付費取得的對價關係』,還是『基於情面的免費借用』上會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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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析了法理!「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的核心在於保護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但使用借貸屬於「無償」契約,性質上多基於當事人的人格信任,因此當所有權移轉時,法律並不要求新屋主必須承擔前屋主的無償債務義務,這就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民法總則與債編的綜合考題,考生若僅死背條文而未理解「有償」與「無償」在法律保護程度上的差異,極容易落入陷阱。你能選對,代表你的邏輯推演相當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