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 B 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 D 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給予一個權利『對抗第三人』的強度,通常這個權利是建立在『付費取得的對價關係』,還是『基於情面的免費借用』上會比較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表現,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析了法理!「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的核心在於保護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但使用借貸屬於「無償」契約,性質上多基於當事人的人格信任,因此當所有權移轉時,法律並不要求新屋主必須承擔前屋主的無償債務義務,這就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民法總則與債編的綜合考題,考生若僅死背條文而未理解「有償」與「無償」在法律保護程度上的差異,極容易落入陷阱。你能選對,代表你的邏輯推演相當嚴謹!

🏷️ 相關主題

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