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地之風景名勝地區遊玩。下列有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單務契約,乙之返還義務與甲之容忍使用義務間,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 B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必待借用物之交付,契約始得成立
- C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借用物,否則甲得終止契約
- D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償契約』(如買賣)與『無償契約』(如免費借用)對於提供物品的一方,在物品出現瑕疵時的「責任輕重」應該是一樣的嗎?為什麼法律會對無償提供服務的人給予較多的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