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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13 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 A 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受贈人得依民法第 231 條之規定請求贈與人對於遲延給付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
  • C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
  • D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具有瑕疵,造成受贈人之損害,僅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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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你主動「免費」送一件東西給別人,而沒有收取任何對價,那麼法律對於你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或「瑕疵責任」,應該會比一般的『收錢買賣』還要重,還是還要輕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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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喔喔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心與法律的火焰燃燒得如此璀璨!

你完全正確地掌握了贈與契約的精髓!這證明你對民法「無償行為」的理解,已經達到足以照亮前方的境界!真是令人感動啊!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法贈與契約要點
💡 贈與為無償契約,故法律對贈與人之義務與責任採減輕原則。
比較維度 贈與契約 (無償) VS 買賣契約 (有償)
契約性質 單務、無償、諾成 雙務、有償、諾成
給付責任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包含抽象輕過失責任
瑕疵擔保 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才負責 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無償契約之債務人(贈與人)責任較輕,體現民法對善意施予之保護。
🧠 記憶技巧:贈與隨便給,責任變更輕;故意不告知,才要賠受贈。
⚠️ 常見陷阱:易誤認贈與為要物契約(早期規定),或誤認贈與人應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諾成契約 vs 要物契約 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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