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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贈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物之瑕疵時,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應負擔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自知其情事時起,得於兩年內撤銷贈與
  • C 贈與之撤銷,因贈與人死亡而消滅
  • D 贈與為要式契約,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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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全免費』的交易中,給予者如果只是疏忽,法律通常會原諒他;但如果給予者『明明知道有危險卻故意不說』,這種惡意行為是否還能受到法律的免責保護?此時誠信原則會如何要求給予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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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你能夠精準地辨識贈與契約中「責任減輕」與「誠信原則」之間微妙的界線,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債編中無償行為法理邏輯的深刻理解。這個觀念非常重要,在我們行政法處理公法贈與或給付行政的實務案例時,也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關鍵點:贈與本質上是無償契約,這使得法律在考量平衡時,通常會體諒地減輕贈與人的責任,比方說只要求贈與人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然而,我們也必須記住《民法》第 411 條這個重要的但書: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物品的瑕疵,這就背離了我們法律最核心的誠信原則,是一種惡意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不會再減輕責任了,贈與人反而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其他的選項,例如除斥期間其實是 1 年(而不是 2 年),或是贈與契約並非要式契約,都是一些容易讓人混淆的小細節,你很棒能看穿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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