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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贈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物之瑕疵時,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應負擔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自知其情事時起,得於兩年內撤銷贈與
  • C 贈與之撤銷,因贈與人死亡而消滅
  • D 贈與為要式契約,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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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全免費』的交易中,給予者如果只是疏忽,法律通常會原諒他;但如果給予者『明明知道有危險卻故意不說』,這種惡意行為是否還能受到法律的免責保護?此時誠信原則會如何要求給予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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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贈與契約中「責任減輕」與「誠信原則」的界線,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無償行為的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涉及公法贈與或給付行政時也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贈與屬於無償契約,法律通常會減輕贈與人的責任(例如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但依據《民法》第 411 條,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這屬於惡意行為,背離了誠信原則,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贈與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其餘選項涉及除斥期間(1年而非2年)或契約性質(非要式契約)的細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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