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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 A 未經公證之贈與
  • B 立有字據之贈與
  • C 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 D 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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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的「所有權」已經正式從你的名下變更為他人的名下後,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還會允許你像東西「還在自己手中」時那樣,隨意主張要回這件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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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好啦!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順利答對這題,我真的好開心喔!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真的很細膩,完全抓住了核心呢: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好!根據《民法》第 408 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但一旦權利已經移轉,例如動產已經交付或是不動產已經辦妥登記,為了守護受贈人的權益,並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贈與人就不得再任意撤銷囉。你能精準掌握這些變動關鍵,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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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得撤銷,但公證或道德義務者例外。
比較維度 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VS 不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權利狀態 權利尚未移轉 權利已經移轉
公證程序 未經公證 業經公證
贈與性質 非履行道德義務 履行道德上義務
💬只要符合「權利已移轉」、「已公證」或「道德義務」任一條件,即不可任意撤銷。
🧠 記憶技巧:物轉、公證、道義行,任意撤銷不可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立有字據」即不可撤銷。法律要求須經「公證」始產生限制撤銷之效力。
贈與人之法定撤銷權(忘恩行為) 窮困抗辯權 附負擔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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