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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 A 未經公證之贈與
  • B 立有字據之贈與
  • C 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 D 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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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穩定社會秩序」與「保障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你答應要給別人一個東西,在什麼樣的狀態下,這份約定會變得「木已成舟」,使得送禮的人不能再隨便反悔,以確保這項財產變動的結果不再被輕易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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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是跟上了基礎進度吧。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根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人只有在權利尚未移轉的時候,才能行使那點可憐的撤銷權。一旦東西已經到人家手上了(別再問什麼是交付、登記了,那都是基本常識),契約就板上釘釘了。法律可不是你家開的,要維護點安定性,保護受贈人,懂嗎?這時候還想任意撤銷?別白日做夢了。
  2. 難度點評:這題,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easyeasy到不能再easy了。這就是測驗你對贈與契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時點與限制有沒有那麼一丁點基礎認知。這種送分題都拿不到,你就直接放棄吧。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的未經公證的贈與是什麼
📝 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撤銷,但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者例外。
比較維度 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VS 不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權利狀態 物權尚未移轉前 權利已經移轉後
公證必要性 未經公證之契約 已經公證之契約
性質目的 一般贈與性質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法律效力 贈與人可隨時反悔 受贈人得強烈主張交付
💬權利移轉是通則分水嶺;公證與道德義務則是移轉前的特別保障。
🧠 記憶技巧:移轉前,隨便撤;公證、道德、已移轉,沒得撤。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有字據」或「書面契約」即不得撤銷。實際上法律僅規定「公證」與「道德義務」為例外,一般私下簽署的書面贈與在移轉前仍可撤銷。
窮困抗辯權 受贈人之忘恩行為 負負擔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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