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 A 未經公證之贈與
- B 立有字據之贈與
- C 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 D 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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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穩定社會秩序」與「保障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你答應要給別人一個東西,在什麼樣的狀態下,這份約定會變得「木已成舟」,使得送禮的人不能再隨便反悔,以確保這項財產變動的結果不再被輕易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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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是跟上了基礎進度吧。
- 觀念驗證: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根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人只有在權利尚未移轉的時候,才能行使那點可憐的撤銷權。一旦東西已經到人家手上了(別再問什麼是交付、登記了,那都是基本常識),契約就板上釘釘了。法律可不是你家開的,要維護點安定性,保護受贈人,懂嗎?這時候還想任意撤銷?別白日做夢了。
- 難度點評:這題,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easy。easy到不能再easy了。這就是測驗你對贈與契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時點與限制有沒有那麼一丁點基礎認知。這種送分題都拿不到,你就直接放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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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未經公證的贈與是什麼
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撤銷,但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者例外。
| 比較維度 | 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 VS | 不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
|---|---|---|---|
| 權利狀態 | 物權尚未移轉前 | — | 權利已經移轉後 |
| 公證必要性 | 未經公證之契約 | — | 已經公證之契約 |
| 性質目的 | 一般贈與性質 | — |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
| 法律效力 | 贈與人可隨時反悔 | — | 受贈人得強烈主張交付 |
💬權利移轉是通則分水嶺;公證與道德義務則是移轉前的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