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
- A 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因過失不履行其負擔者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者
- C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
- D 定期給付之贈與,而受贈人已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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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是為了「定期照顧某人的日常生活」而設計,當該對象不在人世時,這份照顧的「目的」是否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關係的結束是因為對方「犯了錯」需要被懲罰性的取回權利,還是因為「契約目的已隨人身消失」而自然劃下句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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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415條規定:「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可知當定期給付之贈與發生受贈人死亡之情形時,贈與契約依法係直接失其效力,而非作為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因此,選項D的情形並非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