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
- A 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因過失不履行其負擔者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者
- C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
- D 定期給付之贈與,而受贈人已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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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是為了「定期照顧某人的日常生活」而設計,當該對象不在人世時,這份照顧的「目的」是否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關係的結束是因為對方「犯了錯」需要被懲罰性的取回權利,還是因為「契約目的已隨人身消失」而自然劃下句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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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撤銷權」與「法律關係消滅」。選項 (A)、(B)、(C) 皆涉及受贈人的違義行為或不履行負擔,法律賦予贈與人「主動撤銷」已成立契約的權利。而選項 (D) 屬於《民法》第 402 條規定的情境:定期給付之贈與,於受贈人死亡時,其贈與關係係自然消滅(自動終止),而非行使撤銷權。這點你分得很清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考生必須精確辨析法律名詞(撤銷 vs. 消滅)的定義與適用時機,這在法律考試中是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代表你對條文細節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