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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有 A 屋,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甲將 A 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交付 A 屋,該贈與不生效力
  • B 該贈與應以書面為之
  • C 甲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乙前,得撤銷該贈與
  • D 甲遲延交付 A 屋予乙時,乙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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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一方完全不出錢、另一方無償給與」的契約關係中,法律為了保護那名『無私付出』的人,會不會在資產正式移轉給對方之前,保留一個讓他可以『重新考慮』的彈性空間呢?這個權利通常會發生在什麼時間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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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中贈與契約的特性。根據 《民法》第 408 條 第 1 項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在不動產的情況下,指的就是辦妥登記前。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法律給予贈與人一個「反悔」的機會,只要權利還沒移轉,甲都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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