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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與其 20 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 B 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 C 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 D 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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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合約已經履行完畢(房子已經過戶了),而對方後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時候你是要「阻止合約發生」,還是要「行使某種權利來廢棄原本已經成立且生效的法律關係」呢?在法律上,哪一個術語專門用來形容這種『收回既定權利』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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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贈與契約中受贈人行為義務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在本題中,乙身為受贈人卻未履行對贈與人甲的法定扶養義務,這正符合我國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賦予贈與人甲行使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贈與撤銷權的法理邏輯

在法律術語的運用上,精確性至關重要。雖然贈與屬於無償契約,但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有「背惠忘義」之舉,法律便賦予贈與人撤銷權以保障正義。選項中的「解除」與「終止」通常適用於買賣或租賃等雙務契約,而「撤回」則多用於意思表示生效前的情境;針對本題這種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特定法規,法律明文規定為**「撤銷」**。你能避開這些語意陷阱,代表對法律性質的分類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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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類契約消滅的原因
📝 贈與契約之撤銷
💡 受贈人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時,贈與人依法得撤銷贈與。

🔗 贈與撤銷與返還流程

  1. 1 完成贈與 — 雙方訂立契約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 2 負義行為 — 受贈人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產生法定撤銷事由。
  3. 3 行使權利 — 贈與人於知悉起一年內,對受贈人主張撤銷。
  4. 4 財產返還 — 契約溯及失效,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
🔄 延伸學習:若贈與人已對受贈人之負義行為表示「宥恕」(原諒),則撤銷權消滅。
🧠 記憶技巧:受贈不孝、法扶不保,一年之內、撤銷就好。
⚠️ 常見陷阱:容易與「解除契約」混淆。在贈與移轉完成後,法律明確規範的情形使用「撤銷」而非「解除」。
不當得利 法定扶養義務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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