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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之
  • B 贈與契約為要式契約,因此必須作成贈與契約書
  • C 贈與屬於恩惠行為,故成立贈與契約無須受贈人之同意
  • D 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故原則上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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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方是「無償」地給予他人利益,而另一方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那麼法律對於這位「施予者」的義務要求,應該會比「收錢賣貨的商家」來得更嚴苛、還是更寬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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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贈與契約的核心在於其**「無償性」。在法律邏輯中,既然受贈人是「無對價」獲得利益,基於權利義務平衡原則,法律對贈與人的要求較低。根據《民法》第 411 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或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之特殊情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考驗了贈與的契約性質(需雙方合意)、形式要求(不要式)以及責任歸屬。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無償契約」與「有償契約」的責任落差有很敏銳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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