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將其 A 車贈與乙,該車嚴重漏油,無法行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甲無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不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B 若甲於贈與乙時,明知該車之狀況,但對乙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 D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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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日常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無償(免費)」提供好處給他人,與另一個「收費」提供服務的人相比,法律對於這兩者的『責任要求』應該是完全對等,還是會對『出於好意且未收錢』的人給予一定程度的體恤或責任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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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無償契約」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這代表你對於契約責任密度與對價關係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 觀念驗證:贈與屬於無償契約。依據《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贈與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特意保證無瑕疵」的情形,才需負責任。選項 (D) 描述甲不知情且未保證,卻仍須負擔修繕費用,這明顯與「贈與人減輕責任」的法律原則相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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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之瑕疵擔保
💡 贈與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僅於特定例外情形才須負責。
| 比較維度 | 原則(免責) | VS | 例外(負責) |
|---|---|---|---|
| 主觀心態 | 不知瑕疵且無保證 | — | 故意隱瞞或有保證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411 條本文 | — | 民法第 411 條但書 |
| 賠償義務 |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 | 須負擔瑕疵賠償責任 |
💬無償贈與以減輕贈與人負擔為原則,僅在具備惡意或特別保證時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