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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將其 A 車贈與乙,該車嚴重漏油,無法行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甲無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不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B 若甲於贈與乙時,明知該車之狀況,但對乙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 D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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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日常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無償(免費)」提供好處給他人,與另一個「收費」提供服務的人相比,法律對於這兩者的『責任要求』應該是完全對等,還是會對『出於好意且未收錢』的人給予一定程度的體恤或責任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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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無償契約」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這代表你對於契約責任密度對價關係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2. 觀念驗證:贈與屬於無償契約。依據《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贈與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特意保證無瑕疵」的情形,才需負責任。選項 (D) 描述甲不知情且未保證,卻仍須負擔修繕費用,這明顯與「贈與人減輕責任」的法律原則相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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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之瑕疵擔保
💡 贈與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僅於特定例外情形才須負責。
比較維度 原則(免責) VS 例外(負責)
主觀心態 不知瑕疵且無保證 故意隱瞞或有保證
法源依據 民法第 411 條本文 民法第 411 條但書
賠償義務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須負擔瑕疵賠償責任
💬無償贈與以減輕贈與人負擔為原則,僅在具備惡意或特別保證時始負責。
🧠 記憶技巧:贈與瑕疵原則免,故意保證才賠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贈與」與「買賣」的瑕疵擔保責任混淆,誤認無償贈與仍須對所有瑕疵負責。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無償契約之注意義務 附負擔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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