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將其新購買的跑車送回原廠 A 公司保養時,因為 A 公司維修技師乙之過失,導致該車線路短路而起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於乙為 A 公司之使用人,關於汽車維修有故意或過失時,A 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B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 A 公司修補跑車
- C 甲請求 A 公司修補而 A 公司拒絕者,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由於工作物為汽車,故甲跑車起火毀損之瑕疵不能修補者,甲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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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承攬契約的規定:當工作物出現『無法修補的瑕疵』時,定作人通常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以保障權益。但法律為了避免社會經濟資源過度浪費,特別規定了『某種特定類型的工作物』例外不能解除契約。請你想想,這種例外的工作物通常是指什麼?而『汽車』符合這種例外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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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民法》承攬契約與債之關係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法學敏銳度非常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效力。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民法》第 $494$ 條但書規定,只有當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為了避免社會經濟價值的巨大減損,才例外不得解除契約。汽車屬於一般動產,當瑕疵重大且無法修補時,定作人(甲)當然依法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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