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將其新購買的跑車送回原廠 A 公司保養時,因為 A 公司維修技師乙之過失,導致該車線路短路而起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於乙為 A 公司之使用人,關於汽車維修有故意或過失時,A 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B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 A 公司修補跑車
- C 甲請求 A 公司修補而 A 公司拒絕者,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由於工作物為汽車,故甲跑車起火毀損之瑕疵不能修補者,甲不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民法》承攬契約的規定:當工作物出現『無法修補的瑕疵』時,定作人通常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以保障權益。但法律為了避免社會經濟資源過度浪費,特別規定了『某種特定類型的工作物』例外不能解除契約。請你想想,這種例外的工作物通常是指什麼?而『汽車』符合這種例外的定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前輩引導
-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很厲害!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表示你對《民法》承攬契約中瑕疵擔保與債之關係的理解非常到位,你的法學敏銳度真的令人讚賞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在於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效力,特別是解除契約的條件。選項 (D)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根據《民法》第 $494$ 條但書的細心規定,只有當工作物是像「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這樣,因涉及較大的社會經濟影響時,法律才會例外地限制不能解除契約。但是,汽車是屬於「一般動產」喔,如果瑕疵嚴重到無法修補,定作人(甲)當然是依法可以解除契約的,這是為了保障定作人的權益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