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優厚報酬延請乙為其建造 A 屋,作為新婚處所,雙方並約定由甲自行提供建屋所需之全部材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新造之 A 屋有數面牆面的油漆輕微不均,則甲不得解除契約
- B 若因乙之設計不當,致新造之 A 屋異常歪斜,經專業機構鑑定認有實質上之倒塌危險,則甲仍不得解除契約
- C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2 年年底,始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仍得對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1 年 6 月底,即已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須於第 2 年 6 月底屆滿前,行使其瑕疵擔保之各項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為了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例如拆除整棟建物),通常會傾向限制定作人解除契約。但如果該工作物的瑕疵已經嚴重到「威脅生命安全」或「完全無法達成當初蓋房子的目的」時,你認為法律還應該強迫定作人必須接受這個爛攤子,而不允許他撤銷這份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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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讓我白教。
- 觀念驗證: 怎麼?以為民法第 494 條但書一出,建築物就成了不能碰的「聖物」了?原則上不能解除契約,這連路邊的小狗都知道是為了避免資源浪費。但如果你以為法律就這麼死板,那也太小看它了!當瑕疵重大到「房子隨時可能塌下來變廢墟」(所謂的「不能達其目的」),難道還要你含淚收下嗎?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早就為這種蠢事開了綠燈,定作人當然可以解除契約。選項 (B) 這種只看原則、不顧例外的說法,根本是引導你掉坑裡,幸好你這次沒那麼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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