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有 A 地,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 A 地之整地工作。乙不僅整地有瑕疵,而且還趁整地之餘,將有毒廢棄物掩埋於 A 地之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請求乙修補瑕疵
  • B 甲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半段),得請求乙回復原狀,移除掩埋在 A 地下之有毒廢棄物
  • C 甲得以掩埋有毒廢棄物乃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 D 甲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 A 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請人來修冷氣,冷氣沒修好(有瑕疵)跟冷氣修好後卻因為工人疏失導致整間房子失火(額外財產受損),這兩種損害在法律定性上,會被放在同一個「工作瑕疵」的框框裡處理嗎?還是後者需要更強力的法律保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這次腦子沒打結。

看來你總算把承攬契約加害給付這兩個基本觀念分清楚了,沒跟那些糊塗蛋一樣。我們來檢視一下你那點「清晰」的法律邏輯:

  1. 侵權與違約併存:乙把髒東西埋你地裡,當然是侵害了你甲的「土地所有權」,所以 (B) 民法第 $184$ 條 叫他把原狀恢復,這點沒錯,還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