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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造成甲建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
  • B 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
  • C 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若橋梁完工交付後,因強烈地震而震垮,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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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關係中,如果今天發生了損害,而這件損害發生的原因完全是依照對方的「錯誤指示」所造成的,在這種『不可歸責』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要求執行者承擔金錢賠償的責任嗎?損害賠償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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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題意,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起因於定作人乙機關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故該瑕疵係屬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甲營造商之事由。依據民法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由此規定可知,定作人若欲請求損害賠償,必須以瑕疵發生係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前提條件。由於本題橋梁之瑕疵並非可歸責於承攬人甲,定作人乙自然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選項 C 敘述稱縱使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明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C。

📝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 承攬瑕疵損害賠償以可歸責於承攬人為必要。
比較維度 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價 VS 瑕疵損害賠償
歸責要件 無過失責任(無須歸責) 過失責任(須可歸責)
法律依據 民法第 493、494 條 民法第 495 條
行使前提 有瑕疵即得主張 有瑕疵且承攬人有過失
💬修補與減價是針對物之狀態,損害賠償則是針對債務不履行之賠償。
🧠 記憶技巧:瑕疵權利三要件:修補減價看瑕疵,損害賠償看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損害賠償與瑕疵修補均不以承攬人有過失為要件,忽略損賠需「可歸責」。
危險負擔 給付不能 私法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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