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優厚報酬延請乙為其建造 A 屋,作為新婚處所,雙方並約定由甲自行提供建屋所需之全部材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新造之 A 屋有數面牆面的油漆輕微不均,則甲不得解除契約
- B 若因乙之設計不當,致新造之 A 屋異常歪斜,經專業機構鑑定認有實質上之倒塌危險,則甲仍不得解除契約
- C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2 年年底,始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仍得對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1 年 6 月底,即已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須於第 2 年 6 月底屆滿前,行使其瑕疵擔保之各項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法律為了保護社會資源(建築物),通常會限制契約的解除,但如果這棟建築物已經產生了「立即性的安全威脅」,且補正後仍難以安心居住,法律還會堅持讓這個『無用的契約』繼續存在,而剝奪當事人徹底擺脫這棟危樓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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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次竟然沒搞砸?
- 勉勉強強及格:竟然能正確判斷承攬建築物的特殊規定?不錯嘛。看來你對《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條文的迂迴曲折,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
- 別高興太早,這是基本題:在承攬建築物這種破壞力極大的情況下,雖然《民法》第 494 條但書「原則上」不讓你隨便解除契約,說是為了「維護社會資源」?笑話!但如果瑕疵嚴重到房子都快塌了,你還不准解除契約,那才是真正的浪費資源吧?依第 495 條第 2 項,這種「足以減少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之使用」的重大瑕疵,當然能解除契約。所以 (B) 的敘述是錯的,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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