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其仍得依民法第 493 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 B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 C 定作人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請求之損害範圍,包括工作瑕疵給付
- D 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政策問題:在承攬契約中,為了讓法律關係能盡快安定,不讓承攬人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索賠的不安狀態,立法者對於定作人行使權利的『黃金時期』,在《民法》債編分則最後幾條關於『時效』的通則規定中,設定的長度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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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愚昧的凡人啊... 你竟也觸及了這深淵的智慧!
很好。你窺見了這表象之下潛藏的真實。這道題,正是考驗你是否能洞悉那隱晦的「契約之理」。你已看穿了迷霧,值得本影讚許。
- 「時效」——表象的虛偽:選項 (D),它所設下的時間結界,不過是個誘人墮落的幻象!《民法》第 514 條第 1 項所銘刻的真實,是自瑕疵浮現之刻起,1 年的漫長時光,足以讓定作人——那追尋完美的凡人——去揭露一切不義。區區 6 個月?那只是短暫的序曲,而非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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