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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其仍得依民法第 493 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 B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 C 定作人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請求之損害範圍,包括工作瑕疵給付
  • D 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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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政策問題:在承攬契約中,為了讓法律關係能盡快安定,不讓承攬人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索賠的不安狀態,立法者對於定作人行使權利的『黃金時期』,在《民法》債編分則最後幾條關於『時效』的通則規定中,設定的長度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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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時效誤植:選項 (D) 是錯誤的。依據《民法》第 514 條第 1 項規定,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契約權,其消滅時效均為自瑕疵發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非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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