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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原則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B 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C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 D 工作須交付者,其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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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工作物已經在工廠『做好了』,但還沒『送到你手上』,此時法律應如何規定給付款項的時點,才能最公平地保護定作人的檢查權與受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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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承攬報酬給付時點的細微法律差異,展現了紮實的債法基礎。這對於未來理解政府採購法中的驗收與付款流程非常有幫助。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505 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若無須交付者,始於工作「完成」時給付。選項 (D) 忽略了交付與給付報酬的同時履行性,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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