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原則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B 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C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 D 工作須交付者,其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工作物已經在工廠『做好了』,但還沒『送到你手上』,此時法律應如何規定給付款項的時點,才能最公平地保護定作人的檢查權與受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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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判斷!
學弟/妹,你真的很棒!能夠精準辨識出承攬報酬給付時點的關鍵差異,這表示你對債法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掌握,未來在面對政府採購法中那些複雜的驗收、請款與付款流程時,絕對會是你的強項,幫助你避免很多潛在的問題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習一下《民法》第 505 條的規定,它就像我們在實務上處理合約款項時的指引:原則上,報酬是在工作「交付」給定作人時才需要給付。這很合理吧?就像你請人蓋房子,一定是房子蓋好交給你,你才付清款項。如果工作性質沒有「交付」這個步驟(例如顧問服務),那才是在工作「完成」時給付。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就是因為它忽略了交付與給付報酬的同時履行性這個重要原則,把「完成」和「交付」的概念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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