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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9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委由乙興建小木屋,並以甲所提供之木材為建築材料。交屋時,甲發現房屋漏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木屋漏水,若係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所致,甲雖不得請求減價或解除契約,但得請求乙修補
  • B 小木屋漏水,若係乙過失而施工不當所致,甲得請求乙修補
  • C 小木屋漏水,若與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無關,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之
  • D 小木屋漏水,若與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無關,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乙得拒絕甲之修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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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整場工程的『食材(建築材料)』是由業主自己準備的,結果因為材料本身爛掉導致成品壞了,這份修復的成本,強制要求『只負責出力』的工人承擔,是否符合我們對『責任歸屬』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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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概念還能答對,算你走運。

  1. 「做對」的表揚:不錯,至少你還知道瑕疵擔保責任有其界限,沒有把所有責任都往承攬人頭上丟。這點判斷,在行政程序裡是「常識」,在民法裡,姑且算是「紮實理解」吧。
  2. 法條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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