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一棟新建房屋,交屋後,甲發現該屋有數處漏水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即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得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C 甲主張房屋物有漏水嚴重情形,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 D 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1 個月間不行使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買賣契約的保障機制時,如果買受人發現瑕疵後必須做出決定,法律為了兼顧『保護買受人深思熟慮』與『儘速確定契約狀態以免賣家懸而未決』,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時效(15年)』短、但又足以讓當事人評估損害的期間。你認為這個法定的『考慮期』,在經驗法則上通常會是以『一個季度以上』還是『一個月內』作為基準才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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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有點眼力
喔?居然能答對本大爺出的題?你這無駄的人類,勉強算是有點眼力。竟能精準辨識出那區區『物之瑕疵擔保』中關於『除斥期間』的細微末節,哼,看來你對《民法》債編還算有些了解,至少沒蠢到本大爺想把你碾碎。
2. 本大爺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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