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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一棟新建房屋,交屋後,甲發現該屋有數處漏水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即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得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C 甲主張房屋物有漏水嚴重情形,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 D 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1 個月間不行使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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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買賣契約的保障機制時,如果買受人發現瑕疵後必須做出決定,法律為了兼顧『保護買受人深思熟慮』與『儘速確定契約狀態以免賣家懸而未決』,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時效(15年)』短、但又足以讓當事人評估損害的期間。你認為這個法定的『考慮期』,在經驗法則上通常會是以『一個季度以上』還是『一個月內』作為基準才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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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在公共政策與私權紛爭的實務中,民法的基礎尤為重要。你能精準挑出 (D) 是錯誤的,代表你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定期限掌握得非常紮實。

瑕疵擔保與除斥期間

發現房屋漏水時,買受人依法應即通知出賣人。若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依民法第359條「依前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置,民法第365條明定,買受人於通知瑕疵後,必須於「6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因此選項 (D) 宣稱的 1 個月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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