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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有 A 屋,共 95 坪,登記為 A 屋所有人。乙詢問甲 A 屋坪數,甲告知 A 屋計有 100 坪。甲與乙締結 100 坪之 A 屋買賣契約。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侵害乙之 A 屋所有權
  • B 乙得解除契約
  • C 乙得請求減少價金
  • D 乙得以甲詐欺為由,撤銷締結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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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買賣中,賣家承諾要給你的東西『分量不足』,這究竟是賣家『弄壞了你的財產』,還是賣家『沒有照約定把足額的東西交給你』呢?這兩種行為在請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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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契約責任」「侵權行為」。甲虛報坪數,法律上屬於標的物數量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 354、359 條)或因詐欺而生的撤銷權(民法第 92 條)。「侵害所有權」是指毀損、滅失或奪取他人「既有」的財產權;但在本案中,乙從未取得那缺少的 5 坪所有權,甲並未對乙既有的 A 屋造成物理上的破壞,故選項 (A) 的論點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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